江苏洛荣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4-08 14:43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37/2022-00015 | 发文日期 | 2022-04-08 | 公开日期 | 2022-04-0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商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苏洛荣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锡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商罚字〔2021〕第06号
被处罚人:江苏洛荣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址: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5-2211
2020年11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方自2017年成立以来从事“朕有茶”品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与加盟商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收取加盟费、技术转让费、保证金等费用,协助加盟商选址,给加盟商提供核心原材料、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品牌管理等,授予加盟商“朕有茶”品牌的商标使用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区域代理特许经营合同》、《单店特许经营合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复印件等经签名盖章的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你方从事了“朕有茶”品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未满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及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责令你方限期备案并对你方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要求,凭缴款识别码及时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锡市商务局
202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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