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六)
时间:2012-11-13 09:32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37/2012-00276
- 发文日期
- 2012-11-01
- 公开日期
- 2012-11-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 调整, 核算, 税务
- 文件链接
- 内容概述
- 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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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2、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52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为哪些?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5试点地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在应税服务所在地?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6试点期间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57试点中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8试点前提供改征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试点后发生折让能开专用发票吗?
答:试点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59“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答: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60“营改增”中“应税服务扣除额”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