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五)
时间:2012-11-13 09:30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37/2012-00275
- 发文日期
- 2012-11-01
- 公开日期
- 2012-11-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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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 调整, 核算,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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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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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江苏什么时候启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3号)规定,江苏省于
4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都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如何处理?
答: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7“营改增”后,是否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均应缴纳增值税?
答:否。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1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何判断提供应税服务是否在境内?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9“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0“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