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四)
时间:2012-11-13 09:29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37/2012-00274
- 发文日期
- 2012-11-13
- 公开日期
- 2012-11-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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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 调整, 核算,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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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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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营改增”后,原来的优惠政策如何继续执行?
答:为了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办法;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3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33改征后的增值税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归属试点地区。
34营业税改征之后的增值税,征管机构是什么?
答: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35营业税改征之后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机关是否改变?
答:不改变。“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由原税务机关征收。
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37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8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
39“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0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