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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三)

时间:2012-11-13 09:26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37/2012-00273
发文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2-11-1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管理, 调整, 核算, 税务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21江苏省试点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答:希望进行试点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22江苏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哪些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答: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5《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3号)

12《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号)

1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号)等。

2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4江苏试点地区即征即退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5“营改增试点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26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7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2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30“营改增之后,向境外提供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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