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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二)

时间:2012-11-13 09:24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37/2012-00272
发文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2-11-1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管理, 调整, 核算, 税务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11“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2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1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14江苏营改增试点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应当于2012101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15江苏省试点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

答:江苏省试点纳税人自201210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10月申报缴纳的是20129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10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01211月申报缴纳。


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税率安排是什么?

答: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其中: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建筑业等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7“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征收率为3%


1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计税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9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吗?

答:可以。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纳税人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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