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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时间:2023-12-07 11:05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37/2023-00054
发文日期
2023-12-07
公开日期
2023-12-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商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管理,责任制,行业,批准,督察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为推进无锡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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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务局文件

 

锡商法〔2022〕244号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市投资促进中心:

现将《无锡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商务局

2022年11月10日

 

 

 

 

 

 

无锡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印发

 

无锡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无锡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在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或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落实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

办公室在公文办理系统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核稿时对政策措施是否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办文程序审核。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四条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由政策措施起草处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后,提交政策法规处复核。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其他起草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初审。

与其他部门会签或者其他部门向局征求意见的政策措施,承办处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会签或提出意见;仍认为存在不确定事项或问题的,可以向政策法规处征求意见。

第五条 起草处室进行初审应当遵循《实施细则》基本流程(参见附件1),识别拟出台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初审后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见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六条 起草处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起草处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条 起草处室对拟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初审后,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草的拟出台政策措施;

(二)起草处室初审结论,即填写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起草说明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

政策法规处收到起草处室复核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起草处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政策措施,复核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三份,一份随文流转,两份由起草处室与政策法规处各自存档备查。

第九条 起草处室对起草的政策措施负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政策法规处承担复审责任。

起草机构未采纳复核意见的,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补充说明理由并反馈政策法规处。

第十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

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一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应当依照程序进行补充审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者废止。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或者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复核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章  例外规定

 

第十二条 起草处室对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起草处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四章  第三方评估

 

第十四条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财务处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起草处室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第十六条 起草处室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十七条 起草处室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投资促进中心参照本规定加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是否涉及市场

主体经济活动

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

复核后可以出台实施

违反任何

一项标准

是否符合例外规定

是  

复核后可以出台,但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条件,并逐年评估实施效果

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

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对照标准

逐一进行审查

 

 

 

 

 

 

 

 

 

 

 

 

 

 

 

不得出台

进行调整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 □       否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复核机构意见

 

 

 

         签字:          盖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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