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5-08 10:20:15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批外资鼓励类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批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对外国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利润、资本公积金等投资或转增注册资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投资项目,按照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对新引进的协议注册外资超1000万美元项目生产所需的洁净车间装修工程,市财政按照其空气洁净度等级给予装修补助,对相关项目无尘室实际建筑面积,按照万级、千级、百级、十级及以上等级,每平方米分别给予500元、600元、800元和1000元人民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建立重大外资项目会商机制,对会商确定的优质重大外资项目,提供奖补资金、用地、环保等方面支持,比如在奖补资金上,自投入运营年度起3年内,当年对无锡市本级贡献部分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第一年给予市本级贡献最高4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最高15%的奖励。
支持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如鼓励我市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再返程投资的方式引进境外资本,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建立优秀外商投资企业(白名单)制度,为在实际使用外资、纳税、总部化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外资企业提供人才保障、爱商护商专员服务等支持措施。
鼓励各市(县)、区以及开发区结合实际,对项目招引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人员以及项目服务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鼓励以商引商,对履行“中介人”职责、成功引荐项目落户的机构或个人,各市(县)、区和开发区可按照项目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