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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洛荣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案

时间:2021-04-22 14:40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37/2021-00011
发文日期
2021-04-2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商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管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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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苏洛荣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案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2020年11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江苏洛荣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自2017年成立以来从事“朕有茶”品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与加盟商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收取加盟费、技术转让费、保证金等费用,协助加盟商选址,给加盟商提供核心原材料、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品牌管理等,授予加盟商“朕有茶”品牌的商标使用权。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的规定,该公司从事了“朕有茶”品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未满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及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现决定对江苏洛荣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责令限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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