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美仑美发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案
时间:2020-06-12 14:09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37/2020-00028
- 发文日期
- 2020-06-12
- 公开日期
- 2020-06-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商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无锡美仑美发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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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无锡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无锡美仑美发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销售业务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无锡美仑美发有限公司在从事单用途预付卡销售活动中,于2019年3月13日停业且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本机关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从事单用途预付卡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开展调查取证,采集了书证、视听资料等。现已查明:
无锡美仑美发有限公司在从事单用途预付卡销售活动中,停业且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执法人于2019年3月20日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19年4月3日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再次对被处罚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逾期未整改到位,存在违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销售活动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经被处罚人签名盖章认可的证据佐证。被处罚人对违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销售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机关认为:无锡美仑美发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