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菲力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销售业务案
时间:2020-04-02 14:53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37/2020-00015
- 发文日期
- 2020-04-02
- 公开日期
- 2020-04-0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商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无锡菲力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销售业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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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菲力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商场装修原因未正常营业,经周姓等四名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店内负责人掌拯在2019年8月9日承诺将于2019年9月16日为该四名消费者办理退费,但始终未退回预付款。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4日向无锡菲力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履行退款义务。2019年12月4日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了解整改情况,发现无锡菲力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仍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逾期未整改到位。上述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见证人签名及视听资料佐证。
本机关认为:无锡菲力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无锡菲力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