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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19 16:1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8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步实施、强化应用”的原则,推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家政服务市场新型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充分发挥信用服务对雇主放心消费的保障作用,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优质、放心的家政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好家政服务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合力推进全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围绕建立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的目标,以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与“百城万村”扶贫的家政企业为重点,逐步向所有企业拓展。

  (三)注重服务,强化应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时发布家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帮助守法诚信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惩戒。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企业指派或介绍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见附件1)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信息,商务部与公安部提供的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信息。

  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要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率先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对已录用的家政服务员,上述企业要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记录;对新录用的家政服务员,要在其入职后1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对由其他企业流入的家政服务员,要主动掌握并记录其历史信用情况,原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为其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家政企业要负责建立家政服务员信息核实机制,及时生成并更新相关信息。家政服务员离职后,其信用记录要保留5年以上。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时,要将信用信息和家政服务员签署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见附件2)上传至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各市商务部门要随机抽查辖区内家政企业上传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服务合同、职业责任险等可以证明家政服务员职业的材料,防止企业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对于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的,商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记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家政服务员本人同意,须签订《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授权书》,消费者可查阅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家政企业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并确保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安全。对于违规泄露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商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载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家政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家庭成员住所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见附件3)。

   各市商务部门要利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为辖区内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重点收集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要将失信行为载入其信用记录,逐步推动为所有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商务部门为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后,要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上传至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三)完善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商务部依托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省商务厅依托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和省妇联建设、完善省家政服务诚信平台、省巾帼家政联盟信用平台,开展本省家政信用记录采集、归集及后期管理工作,推动上述两平台与省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信用江苏、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由信用江苏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商务部门可将本地家政服务员及家政企业信用记录采集、归集到上述两平台或商务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确保信用记录信息质量和时效。

    各级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要全面做好平台家政企业入驻。商务部收到上传的信息后,将家政服务员有关信息与公安部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通过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将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反馈至地方商务部门和家政企业。家政企业根据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及时完善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供企业经营管理和消费者选人用人时参考。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名单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相关的违法违规、表彰等进行记录,并动态反馈与之相关新的违法违规、表彰等情况。

  (四)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按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对家政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对保洁、母婴和养老护理类为主营业务的家政公司开展信用评价,并内部应用,完善成熟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和家服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对守法诚信企业和家服人员通过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江苏、省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公布,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在商贸活动中加大推介力度,并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逾期不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和家服人员启动联合惩戒,通过信用江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限制经营、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是家政服务业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对规范行业发展,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有着积极的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履职尽责、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理清工作思路,抓住重点环节,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市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家政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政策引领效用,积极整合资源,支持行业诚信服务平台建设推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团标、地标的制修订,支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家政诚信服务应用平台可依据信用信息归集整理数量、上传及有效信用信息采集数量、网站点击使用率等指标,给予相应支持。

  (三)强化监督管理。广泛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有效识别和惩戒失信主体,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

  (四)保护信息安全。商务部门、家政企业等机构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避免数据被非法违规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毁损或丢失。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对超过期限的信用信息不予公示。

  (五)做好诚信宣传。加强中华民族守信践诺优良传统宣传,组织诚信宣传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引导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强化诚信意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形成消费诚信导向。在“全国诚信兴商宣传月”中推广家政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典型做法。结合家政服务行业试点示范和典型案例遴选工作,开展“诚信家政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向全行业发起诚信服务倡议,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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