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发布日期:2020-03-09 10:37:02

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优化提升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总部经济发展水平,使总部经济成为我市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的重要支柱、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领跑全省的重要支点。

  (二)总体目标

  经过5-10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全市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结构明显优化、规模效应明显增强、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使无锡成为长三角乃至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基地城市。每年新引进、培育总部企业不少于5家,到2025年,总部企业不少于80家,营业收入超100亿元总部企业不少于20家、超500亿元不少于10家。

  二、主要任务

  (三)突出总部经济发展重点。依托现有产业基础,重点围绕高端装备、汽车及零部件、高端纺织服装等先进制造业,支持现有企业剥离转移非核心环节,鼓励大规模制造企业向总部化转型;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总部企业跨界融合,加快培育一批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系统解决方案的总部企业,构建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发展模式。

  (四)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依托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等载体,盘活存量楼宇,提升产业集聚、金融商务、科技创新、物流贸易、文化交往、交通服务等功能,引导总部经济集聚发展。推动总部集聚载体整合资源、错位发展,支持太湖新城、锡东新城、无锡软件园、蠡园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建设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有实力的龙头型总部企业建设“区中区”“园中园”。进一步推进苏南硕放国际机场、高铁站点、港口等交通枢纽建设,强化枢纽经济区的总部功能。

  (五)大力培育本土总部企业。对业态模式新、发展潜力好的成长型企业进行筛选,建立总部企业储备库,加大在库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品牌、专利、标准和企业管理输出,构建总部在无锡的开放型企业组织体系;通过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打造商业网络辐射长三角乃至国内外的总部企业。鼓励综合实力强、品牌影响显著的本土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发展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规模效益明显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航母级总部企业。

  (六)积极招引国内外总部企业。结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围绕产业链、产业体系与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的关键环节,发挥我市地处长三角地理中心、制造门类齐全、科创资源丰富、自然禀赋好、营商环境优、市场开放程度高等优势,充分利用各类开放平台,组织开展总部企业专题招商活动,积极招引一批国内外知名、辐射带动力强的总部企业,推动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发展。

  (七)加快推动外商企业总部化。结合现有工厂和生产制造基地,形成“工厂总部化”的外商企业名录,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培育。鼓励企业积极拓展服务功能,进一步向无锡集中总部职能及相关要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推进总部化发展。加快建立有利于企业总部跨区域经营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鼓励现有外商总部企业转型升级为全球性或区域性研发、物流、销售、售后、财务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八)鼓励总部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战略合作和企业并购等形式向外拓展市场,在更大空间里配置资源,以欧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设立境外研发机构、设计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设计创新能力;通过延伸产品增值链条,引导总部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扩大无锡总部经济影响力,形成一批资源全球化、经营国际化、市场网络化的跨国总部企业。

  三、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

  (九)总部企业认定。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或者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集团内关联企业的研发、物流、销售、核算、财务等单一或者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范围内汇总纳税;

  2. 认定企业市外全资(含控股)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

  3. 产业标准。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总部企业符合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型企业、新兴业态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且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十)总部企业奖励政策

  1. 落户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市成立),按照核算年度实收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1亿元(含1000万元)的,按实收注册资本1%的标准予以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亿元至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收注册资本2%的标准予以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实收注册资本3%的标准予以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奖励分3批兑现,落户后兑现50%,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后分2年各兑现25%。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 经营贡献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幅分档给予奖励。第一档,增长20%以下且高于全市平均税收增速的,按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20%给予奖励;第二档,增长20%及以上、30%以下的,按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40%给予奖励;第三档,增长30%及以上的,按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6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 投资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至5亿元的(含2亿元,不含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每年兑现50%。

  4. 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 支持企业重大兼并重组。鼓励引导总部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能够拓展重点产业链条和发展空间且合并后成效明显的项目,最高给予5%的并购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 人才奖励。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增幅超过全市税收增速的,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按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 办公用房补助。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助。

  8. 土地支持。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列入年度全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总部企业重大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和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要求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总部企业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总部企业自主改造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楼,支持总部企业购置或租赁现有商务楼宇办公。

  四、优化服务

  (十一)加强人才引育。贯彻落实“太湖人才计划”升级版2.0,对成功引进我市总部企业所需的领军型人才(团队)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太湖人才计划”享受政策支持。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优质教育机构建立人才培训平台。积极探索“政产学研”合作模式,鼓励总部企业与在锡高等院校共建实训基地、开办相关专业、学院,培养总部企业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持续推进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并购。

  (十三)提供优质服务。允许总部企业开设集体户,解决总部企业符合条件员工落户问题。总部企业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待遇,办理婚姻登记、计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为全市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优质国际学校资源。推荐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进行分类认定,并根据《“太湖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享受各类保障服务。

  (十四)出入境便利。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锡常住的,在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向市公安局申请居留许可。总部企业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十五)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公正公平,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切实保护总部企业物权、债权、股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分级分类信用管理体系。强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健全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不断提升企业创新创业活跃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停止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其他扶持政策意见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我市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共同分担。本意见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