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

发布日期:2020-02-19 03:03:43

无锡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办法(2018)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苏人发〔2015〕6号)和《无锡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锡政办发〔2016〕246号)等规定,根据市政府《无锡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有关养老服务项目补贴政策的请示》(锡政字〔2017〕1336号)批复,现制定无锡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办法。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

  (一)建设补贴

  1.补贴范围

  社会力量举办经营的养老机构;通过改制等方式实行公建(公办)民营、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

  (3)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

  (4)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

  3.补贴标准

  (1)对民非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工商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对民非登记、养老床位数在10-50张之间、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小型托老所,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4.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于每年4月或10月底之前由申报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写《无锡市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五份,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登记证、消防合格证明、食品卫证明、床位布局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市民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批准给予建设补贴资金。

  (4)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建设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

  5.资金保障

  (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区两级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承担。

  (2)社区小型托老所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

  (二)运营补贴

  1.补贴范围

  社会力量举办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改制、委托管理等方式实行公建(公办)民营、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营运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建设补贴条件(1)—(4)款;

  (2)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3)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4)经市、区民政部门检查或考核(含年检)合格;

  (5)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3.补贴标准

  对养老床位数50张以上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实住满3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数,结合市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每月给予配套补贴。其中3A级为标准型,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元、160元、240元的运营补贴; 对低于3A的2A、1A等级分别递减按3A标准的0.9倍、0.8倍给予补贴。对高于3A的4A、5A等级分别给予1.1倍、1.2倍标准的奖励性补贴。

  对新办并取得许可登记手续的养老机构,运营不满1年尚未参加等级评定的,参照1A级标准申报补贴;运营1年以上的应主动申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按评定等级给予相应补贴。对达不到1A标准的养老机构不给予运营补贴。

  对低于50张床位运营正常的小型托老所运营补贴,参照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补贴标准执行。

  4.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养老机构营运补贴,由申报机构在每季首月10个工作日前,向辖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写《无锡市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登记证、消防合格证明、食品卫生证明、入住老人花名册、户籍及身份证明等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营运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市民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营运补贴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将意见返还各区民政。各区民政提出资金拨款申请,各区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运营补贴。

  (4)市财政部门根据预测情况,于每年年初预下养老机构营运补贴指标至市民政局及各区,根据市民政局按季审批的补贴金额,年底与市民政局及各区财政局进行结算。

  5.资金保障

  (1)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其中:梁溪区承担50%,市级承担50%;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吴区承担100%。

  (2)社区小型托老所运营补贴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

  (3)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运营补贴政策,不享受建设补贴政策。

  二、居家养老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补贴

  (一)补贴范围

  市区范围内新建或现有机构创建并达标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二)补贴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市本级对新建或现有机构创建并达到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3A级以上和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二类以上的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且达标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2.日常运营补贴标准

  市本级对市区达到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3A级以上的民办(民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各区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299号)每年给予不少于3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每年1.2万元的运营补贴。市本级对市区达到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二类以上的民办(民营)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贴,各区应按同等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或运营补贴资金,由申报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向辖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写《无锡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3)、《无锡市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4)、《无锡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5)或《无锡市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6),一式四份,同时提供机构登记或批准证明、机构简介、规章制度、功能设施图片等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市民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建设或运营情况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批准给予建设或运营补贴资金。

  (4)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建设或运营补贴资金。各区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有关资金。

  4.资金保障

  对各区达到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3A级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二类以上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在先落实区级补贴资金到位的基础上,在达标后的下一年度再申报市级补贴资金。市级补贴资金由省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或市级福彩公益金安排。

  三、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补贴

  (一)补贴范围

  无锡市区范围内按有关标准建设、运营规范正常、日均服务量50人次及以上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

  (二)补贴标准

  市级给予每家助餐中心每年5万元的运营补贴,各区应根据财力情况、区域性助餐中心服务规模和运营情况给予每家每年5—10万元的运营补贴,或采取购买服务形式给予特殊困难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就餐补贴。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上一年度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补贴资金,由申报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向辖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报《无锡市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7),一式四份。同时提供附机构资质证书、协议书(原餐饮单位挂牌或依托社会资源联办的需提供)、运营情况简介、规章制度、日常就餐老年人花名册等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市民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运营补贴资金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批准给予运营补贴资金。

  (4)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运营补贴资金。各区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有关资金。

  (四)资金保障

  市级补贴资金由福彩公益金安排,各区也应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智慧养老建设项目补贴

  (一)补贴范围

  按照智慧养老建设规范和要求投资建设的无锡市区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等。

  (二)补贴标准

  市对市区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机构投资建设智慧养老服务管理系统的服务规模和资金总量的30%、50%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各区应按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 申请智慧养老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由申报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向辖区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并填写《无锡市智慧养老建设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8),一式四份,同时提供机构资质证书、建设合同、项目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2. 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智慧养老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 市民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智慧养老建设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批准给予建设补贴资金。

  4.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建设补贴资金。

  (四)资金保障

  市级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各区应给予相应资金保障。

  五、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

  (一)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

  1、补贴范围

  在无锡市区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

  2、补贴标准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等五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同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不同等级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获高一级证书,实行差额补贴。

  3、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质补贴经费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

  (二)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励

  1、奖励条件

  申请入职奖励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包括护理、护士、康复、社工等)专技岗位工作满五年且继续在上述岗位工作;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2、奖励标准

  (1)对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60000元的入职奖励;

  (2)对取得专科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48000元的入职奖励;

  (3)对取得中专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36000元的入职奖励。

  同一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取得国家不同层级学历证书的,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入职奖励经费从申请人在养老护理岗位工作年限实满五年后开始申请,分五个年度平均发放,每年发放五分之一。入职奖励经费发放期间如果申请人离开养老护理岗位,未发放部分奖励不再予以发放。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的,未发放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标准发放。申请人获得入职奖励期满后,政府不再因其学历变化给予入职奖励。

  3.资金保障

  无锡市区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经费先由省级拨款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市级政府资金安排。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或入职奖励,由申报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向辖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报《无锡市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9)或《无锡市养老护理岗位人员入职奖励申请表》(附件10),一式四份,同时提供养老护理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用工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银行卡卡号等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市民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或入职奖励资金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批准给予岗位补贴或入职奖励资金。

  (4)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岗位补贴或入职奖励资金。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养老护理人员的个人账户。

  六、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一)补贴范围

  在无锡市注册实施连锁或品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连锁补贴:市本级对无锡市注册并连锁经营5家以上的民办(民营)养老机构(企业)或10家以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区域性助餐中心等为老服务机构)每年给予5-10万元的运营补贴(其中连锁经营养老机构5家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10家补贴为5万元,每增加1家递增1万元,累计补贴限额为10万元。)

  品牌补贴:市对无锡市注册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对无锡市注册并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县)区给予同等配套补贴。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 申请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由申报机构在4月底之前,向辖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报《无锡市连锁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11)或《无锡市品牌养老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12),同时提供机构资质证书、协议书/驰名或著名品牌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连锁运营或品牌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市民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连锁运营或品牌建设补贴资金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批准给予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

  (4)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

  (四)资金保障

  市级补贴经费由省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或市级福彩公益金安排。各市(县)区也应给予相应资金保障。

  七、养老服务机构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

  1.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象为全市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中年满60周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本市户籍老人。

  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象为全市自愿参加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1.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1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70元。

  2.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每份1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30元。

  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个机构20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个机构1000元。

  (三)资金保障

  1、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按7:3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70元,由市福彩公益金负担;剩余部分30元,由养老机构自筹。没有投保的养老机构不享受政府补贴。

  2、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市福彩公益金和市慈善资金按7:2:1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30元,由市福彩公益金负担20元,市慈善资金负担10元;剩余部分70元,由养老机构入住养老人缴纳。没有投保的入住养老机构老人不享受政府补贴。

  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资金,由市级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筹资金按5:5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补贴每个机构1000元,由省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或市级福彩公益金负担;剩余部分1000元,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筹。没有投保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申请养老服务机构保险补贴资金的相关操作程序及其它事项,按《无锡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锡民福〔2015〕3号;锡财社〔2015〕3号)、《无锡市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暂行)》(锡民福〔2014〕13号)、《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锡民福〔2018〕5号)等规定,以及承保公司相关保险合同执行。

  八、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贴

  (一)补贴范围

  按照卫计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护理院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标准建设并经卫计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管理的护理院、康复院、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市本级根据养老机构投资建设医疗机构情况,对内设护理院、康复院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内设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等给予8万元一次性补贴。各市(县)区应给予一定资助。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 申请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申报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向辖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报《无锡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13),一式四份,同时提供机构资质证书、内设医疗机构登记证书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2. 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内设医疗机构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市民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内设医疗机构补贴资金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批准给予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资金。

  4.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养老机构。

  (四)资金保障

  市级补贴资金由省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或市级福彩公益金安排。各市(县)区也应给予相应资金保障。

  九、困难、失能、高龄等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为城乡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老年人和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老年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基本养老服务。对困难、失能、高龄等老人养老服务的补贴及标准,仍按照《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锡政办发〔2008〕329号)、《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锡政办发〔2012〕238号)、《无锡市市区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方案(暂行)》(锡民福〔2014〕9号)等文件执行。

  十、工作要求

  1.加强工作指导。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运作情况的日常管理,积极为其提供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2.加强资金保障。健全完善各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足额安排资金,保证政策落实。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3. 加强监督考核。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完善补贴资金与绩效挂钩办法。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等工作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执行,2015年实施的《关于完善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锡财社〔2015〕7号)同时废止。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