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

发布日期:2020-02-19 03:02:54

无锡市推进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2018)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设区市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指标与实施办法》(苏办发〔2018〕2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全面提升养医融合发展水平,确保到2020年全市养老护理型床位占比指标达60%以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建设健康无锡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型床位占比,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需求,努力增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动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必须坚持科学、便民、规范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原则;坚持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原则。

  三、目标任务

  制定分阶段考核目标任务,确保到2018年、2019年和 2020年底,各市(县)、区养老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比例分别超过51%、56%和61%。2018年目标任务为:今年年底前,全市必须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护理院3个以上、医务室20个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床位350张以上(详见附件),2019年和2020年目标任务另行下达。

  四、建设标准

  本实施意见所称养老护理型床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供失能、半失能老人使用的床位,并相应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二)必须有基本的医疗服务设施(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务室等);

  (三)有专业的医疗、护理人员,且与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之间的比例不低于1:4。

  五、职责分工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各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的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审批或备案管理,协同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建设;人社部门负责养老护理机构医保定点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等工作。

  六、建设方式

  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内设医疗机构;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医疗机构配套设立养老机构;

  (三)已运营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包括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务室等;

  (四)已运营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七、扶持政策

  (一)加大简政放权便民服务力度

  1.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8〕22 号)精神,落实养老机构“放管服”工作要求。

  2.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 号)精神,取消医务室等许可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3.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设立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优先给予医保定点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3个月以内。

  (二)加大机构建设和运营等补贴力度

  1.对市区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配套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按每床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对市区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配套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按每床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对市区已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利用现有养老床位改扩建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按改扩建床位数给予每床5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2.对市区新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套设立养老机构的,按每床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对市区改扩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套设立养老机构的,按每床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对市区已运营的社会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利用现有医疗床位改扩建设立养老机构的,按改扩建床位数给予每床5000元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3.对全市现有公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通过改扩建设立养老机构的,可按《关于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公办养老机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给予资助的办法》(锡民福〔2011〕15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全市现有公办养老机构通过改扩建设立康复医院、护理院的,由各市(县)、区研究制定鼓励扶持和补贴政策。

  4.对全市现有公办或社会办养老机构内部建设医疗机构,结合其医疗设备投入等情况,对取得审批许可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给予20至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备案管理的医务室给予 10至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市(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配套补贴政策措施。

  5.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按《无锡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办法》(锡民福〔2018〕6号)规定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执行。

  6.适度提高养医结合型机构医保定点床位标准,将定点护

  理院的床位日费用定额标准由80元/日提高至100元/日。

  (三)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扶持力度

  1.从今年起,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护理员、社工、医生、护士和康复师,从第二年起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特岗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10年(含)以内的,最高补贴至每月500元;连续工作11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特岗津贴于每年第二季度一次性发放至上述人员个人账户。

  2.对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参照《无锡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暂行办法》(锡民福〔2017〕5号)其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包括护理、护士、康复、社工等)专技岗位工作满五年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八、考核方式

  市政府将养老护理型床位占比和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指标纳入对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各市(县)、区政府应将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分解落实至具体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备案。市民政局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市政府将于每年年中、年终组织两次现场考核,并建立定期通报和排名机制。

  九、奖惩措施

  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明显,超额完成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完成任务较差的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未完成当年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目标任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责令其整改落实并减发下年度床位运营补贴的 50%,整改后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停止发放床位运营补贴。

  十、资金筹措

  本实施意见涉及政策所需的资金,市、区按原渠道、原分担比例解决(其中:医护人员特岗津贴所需资金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分担机制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足额保障;江阴市、宜兴市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统筹解决。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