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技创新

发布日期:2019-11-04 10:23:02

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6-2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按照《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锡政发〔2015〕206号)和《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设立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细则所称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是指支持我市企业、单位及个人有效利用科技资源,引导和推动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科技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产业强市”战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立项,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支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区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荐审核工作,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保障承担项目的自筹经费和保障正常运行经费;负责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书面汇报项目的进度和经费预决算情况等。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招标确定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单位按政策予以支持。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并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储备。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科技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储备库中项目的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储备项目纳入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比对、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科技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企业及个人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推进实施国际科技合作。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四)市政府表彰的科技类项目的奖励。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招商等重大活动。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或企业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单位或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2.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一般2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二)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近三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新办企业除外);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技术水平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制造工艺技术改进、材料替代应用、产品性能提高、技术服务模式推广或解决行业关键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4.申报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并已足额到位。

  (三)申报国际研发合作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在项目申报年度的上年度企业实现的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和条件;

  2.申报企业已与国外注册的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中外双方各参与单位在合作研发中的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义务,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

  (四)申报国际科技合作载体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或企业为已与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司等签订引进或合作共建协议,并主要为我市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或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

  2.申报单位或企业在制度建设、人员投入、支撑服务等方面有能力为国际科技合作或技术转移工作提供保障措施;

  3.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已取得良好的服务业绩,并使我市企业在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后补项目)。

  (五)申报境外建立研发机构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或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

  2.申报单位或企业已完成在境外并购、新设立或合资共建境外独立研发机构,其发生费用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购、新设含内设研发机构的境外企业,其发生费用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海外机构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一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

  (六)申报专利保险项目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已对相关专利投保专利执行险,并已交付全额保费;

  2.投保专利必须涉及企业核心技术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利,且在有效期内;

  3.投保专利主要为发明专利、围绕产品结构的核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围绕产品工业设计的核心外设计专利。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省优质发明专利以及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实现价值的专利优先支持。

  (七)申报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已列入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创建计划的规上企业,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工作;

  2.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拥有授权专利和专利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8件和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者PCT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3.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主动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识,企业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并已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产出、保护提供支撑;

  4.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和纠纷。

  (八)申请扶持资金资助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学习的自然人;

  2.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职业道德;

  3.有实施科技研发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已取得有效的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根据不同的科技计划分类内容,主要采用直接资助、以奖代补、政府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根据项目特性、资金投入、成效业绩等情况给予分类扶持。

  1.国际研发合作项目,经评审后,按国际研发合作中实际所发生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资助,立项当年首次拨付比例不超过总资助额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经费;

  2.国际科技合作载体项目,经审计后,按照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3.境外建立研发机构项目,经审计后,对并购、新设立或合资共建境外研发机构,按照实际新增投入的10%,给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资助。

  (三)知识产权创建类项目,根据相应标准分别给予支持,其中:

  1.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项目,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授权费用、授权发明专利的年费、PCT专利申请和授权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大户等分别进行资金资助,其中:

  (1)单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授权后再给予4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2)个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

  (3)申请国际专利的,按每件专利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200件以下的单位,该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每件追加1000元资助;

  (5)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含200件)以上的单位,该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追加每件2000元资助;

  (6)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200件以上)以上的单位,该年度给该单位奖励50万元;

  同一专利按市或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最高资助标准资助,不重复资助。

  2.专利保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的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资助;

  3.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四)科技奖励类项目,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对获得科技进步奖、腾飞奖、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其中:

  1.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个最高可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个最高可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个最高可奖励3万元;

  2.腾飞奖最高可奖励20万元;

  3.专利金奖最高可奖励10万元,专利优秀奖最高可奖励3万元。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锡政发〔2015〕206号)执行,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严格财政经费支出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经济科目支出预算达到10%及以上幅度的,按规定程序备案核准或审批。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改进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及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申报指南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

  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统一在“无锡市现代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系统申报的项目,不进入专家评审程序,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及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地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扶持资金项目,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无锡市技术创新项目建议书;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企业纳税凭证;

  (五)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清单;

  (六)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知识产权与项目相关性前置审查表;

  (八)涉及立项、规划、环评等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同意的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产品有审批要求的,须附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科技局和各地区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申报项目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提高扶持资金项目的质量。扶持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同一企业或单位市级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企业或单位存在在建在研项目的,视同同一功能类别的项目支持;核准制项目不受申报个数限制。市科技局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确定

  通过市级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由科技局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由市科技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科技局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市科技局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或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科技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按《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锡科计〔2014〕197号)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区联动

  各地区根据各自区域的产业特点和现代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支持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落实和安排相应技术创新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焦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科技创新发展。

  第二十七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财工贸〔2013〕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