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松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业务案
时间:2019-03-18 11:27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37/2019-00015
- 发文日期
- 2019-03-18
- 公开日期
- 2019-03-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商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无锡松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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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滨湖区海岸城39-201第223、225、226号商铺的无锡松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无锡松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单用途预付卡销售活动中,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18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无锡松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询问发现,无锡松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会员充值宣传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无锡松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违反了商 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