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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长区创蓝洗衣店(经营者孙斌)违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销售业务案

时间:2019-03-18 11:12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37/2019-00014
发文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1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商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管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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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违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销售业务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2018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梁溪区沁园新村918-5号的南长区创蓝洗衣店(经营者孙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南长区创蓝洗衣店(经营者孙斌)在从事单用途预付卡销售活动中,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单张限额超过一千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18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南长区创蓝洗衣店(经营者孙斌)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询问发现,南长区创蓝洗衣店(经营者孙斌)仍存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单张限额超过一千元的情况逾期未改正。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会员充值消费记录截图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南长区创蓝洗衣店(经营者孙斌)   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   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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