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8-07-06 09:24:02

企业境外投资须知

无锡市商务局

2015年1月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央属企业在征得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可在我局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均须经注册地的市(县)区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申报,并登陆:无锡市商务局网站中的业务平台——境外投资——办事指南——境外投资初审办理指南,按要求在线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网址:http://mofcom.wuxi.gov.cn)

  2、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申请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3、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中资企业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5、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6、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规范、表述准确,并突出主营业务。

  7、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在香港、澳门设立的境外企业应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报到登记),报到后企业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原件)及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交回核准机关。报到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或驻港澳中联办提交以下材料:1、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及核准文件复印件;3、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9、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10、申报材料地点: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5号楼432

  咨询电话:8182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