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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清扬路分公司违规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业务案

时间:2018-01-25 10:04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37/2018-00009
发文日期
2018-01-2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商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公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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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违规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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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23日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清扬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清扬店)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在从事单用途预付卡销售活动中,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未公示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16年8月10日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永辉超市清扬店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在从事单用途预付卡销售活动中,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卡的,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号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17年1月24日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再次对永辉超市清扬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询问发现,永辉超市清扬店仍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未提供购卡协议,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卡的,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号码。永辉超市清扬店涉嫌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采集了视听资料,经查情况基本属实。

  当事人永辉超市清扬店的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规定。当事人永辉超市清扬店在事后能及时作出整改,从鼓励整改考虑,决定减轻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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