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红星桥水上加油有限公司未建立成品油进、存台账案
时间:2017-11-15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37/2017-00056 | 发文日期 | 2017-11-15 | 公开日期 | 2017-11-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商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石油,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红星桥水上加油有限公司未建立成品油进、存台账 |
2017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无锡市港务七区码头(周新东路与运河西路交界处)的无锡市红星桥水上加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无锡市红星桥水上加油有限公司在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中,仍未建立成品油进、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未保留相应凭证、票据。该单位涉嫌违反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采集了视听资料,经查情况基本属实。
当事人无锡市红星桥水上加油有限公司的行为再次违反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的规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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