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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9-06 12:00:00

无锡市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稳定外贸增长,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外贸增长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2〕1号)和《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精神,市政府安排商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以及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贸易环境优化等项目。

  二、支持对象

  (一)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应为市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外经经营权、财务制度健全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

  (二)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向市商务局报送统计材料。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

  1.出口贡献奖励。

  (1)对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海关统计数1000万美元以上、当年出口增量排名前30位的企业,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对排名前10位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开拓国际市场。

  (1)对承办我市确定的国际市场开拓计划中的境外贸易促进和投资考察活动策划、宣传、组织实施的机构, 根据活动具体情况,每个活动最高可给予25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我市各类外经贸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览会的,最高可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每个摊位最高可补助2万元;对市级以上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每个摊位最高可给予2万元特装费补贴。

  3.出口信用保险。

  (1)对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一般贸易出口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的,最高可按照企业实缴保费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资助50万元。

  (2)对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投保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保险E计划”,最高可按照企业实缴保费的10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资助30万元。

  4.商务平台建设。

  (1)对与市商务局签订合作协议,每年为我市200家以上的出口品牌企业、出口基地企业和新兴产业龙头企业优先提供在线国际买家询盘并洽谈成交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完成协议目标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2)对与市商务局签订合作协议,管理制度齐全、经营行为规范,为我市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30%以上,平台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做到“五公开”,完成协议规定的目标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市重点商务平台,最高可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服务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家平台最高可资助50万元,专项用于平台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等。

  5.出口品牌建设。

  (1)为加快培育出口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安排专项经费对市级以上的出口品牌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

  (2)对当年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逐国(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资助最高可给予2万元资助;凡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每项最高可给予3万元资助。对国内产品在境外申请专利,每项最高可给予5万元资助。对当年通过CE、FCC、FDA、UL、TUV、E-MARK、ROHS等国际产品认证的企业,每项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补助。

  6.公平贸易及服务。

  (1)对企业自行参加或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案件,最高可给予应诉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2)对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发起成立,为企业或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省级贸易摩擦预警点、产业损害预警点或其他服务性机构,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服务目标任务,根据其实际投入的服务支出,最高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费用补助,同一预警点等机构最高可补助30万元,专项用于公平贸易预警、服务外经贸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宣传推广、拓展海外联盟等活动。

  7.出口基地培育。对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基地的创建主体,根据其基地平台建设规划和实际支出情况,最高可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基地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建设。

  8.出口企业研发和技术改造。对我市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出口产品研发项目、优势传统产业出口产品技术研发与技术改造项目等最高可给予实际投入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补助50万元。

  9.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1)支持我市企业为主承办的省级以上境外经贸合作区(集聚区)建设,根据主体投资企业对合作区(集聚区)建设的实际投入和企业入驻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2)支持企业并购、设立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收购国际知名品牌、境外研发机构、高新技术或研发类企业。对中方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最高可给予实际投入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补助50万元。

  (3)支持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生产加工及资源开发项目。对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最高可按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对入驻我市境外合作区的企业优先给予奖励。

  (4)对企业支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费用最高可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补助20万元。

  (二)支持国内贸易发展。优化国内贸易环境,完善现代化流通体系,保障市场供应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根据工作实施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三)促进贸易环境优化。优化进出口贸易环境,提高通关便利化程度,支持商务部门和口岸单位招商选资活动和创新服务方式。

  四、申报程序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联合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核并报送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扶持的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最高不超过相关费用总额。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对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地区,相应减少所在区下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和扶持额度。

  (六)市商务局要对扶持项目加强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七)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扶持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扶持资金在省切块下达商务资金和市服务业资金中统筹安排,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项目。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