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培育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7-09 14:10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37/2015-00003
- 发文日期
- 2015-07-09
- 公开日期
- 2015-07-09
- 文件编号
- 锡商贸〔2015〕16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商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经贸,机关,公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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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培育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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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进口商品交易中心
培育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局、新区经发局:
为充分发挥进口对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民生改善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我市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积极扩大进口,优化我市对外贸易结构,现将《无锡市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培育管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无锡市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培育管理试点办法
无锡市进口商品交易中心
培育管理试点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商品交易载体建设,培育我市重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拓宽进口商品国内流通渠道,促进内外贸整合发展,推动外贸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进口交易中心”)是指以进口商品为主要交易对象,以有形市场或电子商务平台为主要载体,以进口商品的展示交易、物流配送、贸易服务等为主要功能的进口专业市场或重点企业进口分拨配送中心。
第三条 无锡市商务局负责进口交易中心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推广经验,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扶持政策和贸易便利化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进口交易中心培育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统筹规划、优化布局、错位发展,有序推进建设,分类支持,扶优扶强。重点培育能源资源、工业原材料、先进技术及关键零部件、农产品和消费品等各类进口交易中心8-10家。交易中心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注册资本和交易额要求
(一)进口交易中心的运营主体是在无锡市内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的企业;
(二)同时经营国产商品的交易中心,其进口商品交易额占交易总额的比重不低于50%,或进口商品年交易额在全省同类进口商品中居前列;
(三)进口交易中心年交易额为所有入驻经营户年交易总额,要求达到:
1、能源资源类交易中心进口商品年交易额40亿元以上;
2、工业原材料类交易中心进口商品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
3、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类交易中心进口商品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
4、农产品类和消费品类交易中心进口商品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
5、国别(地区)、特色类商品交易中心进口商品年交易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进口交易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进口商品专业市场
1、展示交易功能。具备展示场所和交易系统,可开展进口商品的展示、推介和交易活动。
2、物流配送功能。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具备功能完备的仓储物流设施和配送体系,可提供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及相关服务。
3、商品检测功能。与相关检测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可有效保证商品质量。
4、电子商务功能。具备网上交易平台,可通过在线进行产品发布、资讯管理、贸易服务等经营活动。
5、贸易服务功能。可提供品牌推广与国内市场营销、咨询、法律、金融、培训、展会等配套服务。
(二)重点企业进口分拨配送中心
1、展示交易功能。具备展示场所和交易系统,可开展进口商品的展示、推介和交易活动。
2、物流配送功能。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具备功能完备的仓储物流设施和配送体系,可提供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及相关服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以进口交易中心运营主体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商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县)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商务局行文上报。
第八条 评审: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确定候选名单。
第九条 确认:候选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对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发文认定。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各市(县)、区商务部门申报文件;
(二)申报单位材料:进口交易中心运营主体基本情况、主要进口商品和交易规模、功能建设情况、发展目标等相关内容;
(三)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报单位获得的主要认证、荣誉称号、战略合作协议以及主要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进口交易中心的规划指导和宣传推广,提升进口交易中心的品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部门完善贸易便利化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须及时反馈重要信息,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建设进展情况等材料。市商务局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总结、推广各进口交易中心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对经认定的进口交易中心实行绩效评估、动态管理,对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按期、及时报送信息,产品涉及走私、质量和环保问题,以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取消进口交易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