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08 16: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是指本机关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 , 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 , 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 , 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互联网(无锡市商务局网站)、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四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 , 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与公示内容相关的处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处室应该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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