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08 16:0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商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无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