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4-02 09:42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37/2015-00006
- 发文日期
- 2015-04-02
- 公开日期
- 2015-04-02
- 文件编号
- 锡政办发〔2014〕3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商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开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体裁
- 意见
- 关键词
- 管理, 政策支持, 条例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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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4〕3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发展环境
(一)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把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无锡工商局负责)
(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无锡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宣传、解读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经信委、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办、会办、转办或者督办的处理决定,自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会办和转办、督办的,有关部门应当自会办之日或者接到转办、督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经信委、监察局负责)
(四)开展清费减负,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负担,继续清理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市(县)、区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市经信委、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二、加大财税扶持
(五)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完善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带动社会资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加,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市财政局负责)
(六)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为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统筹安排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转贷提供短期资金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转贷、续贷。(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
(七)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风险提醒制度,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减少中小企业涉税风险;实行多种办税方式,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负责)
(八)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当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在企业联合体中所占份额达到 30%以上的,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联合体相应比例的价格扣除。(市财政局负责)
三、优化创业环境
(九)鼓励创办中小型企业。完善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优化政府服务,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营造有利于创业的社会氛围,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在用地、人才、资金等方面给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市人社局、无锡工商局、市国土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增加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安排创业引导资金,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来本市自主创业的,在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资助。(市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经信委、发改委负责)
(十一)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利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充分发挥创业孵化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市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负责)
四、缓解融资困难
(十二)健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机制。指导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有关鼓励政策,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无锡工商局、无锡地税局负责)
(十三)鼓励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或者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对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私募股权进行融资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负责)
(十四)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机构,引导民间资金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设立以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扩大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鼓励各银行按银监会要求,尽快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小企业信贷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并购贷款业务,逐步推广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单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和贸易融资等方式,提高小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和比例。(无锡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负责)
(十六)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保险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积极作用。(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负责)
(十七)深化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鼓励其向初创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十八)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补充机制。综合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分担、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无锡地税局负责)
(十九)充分发挥信用产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试点,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比对、评价和共享机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贷提供信用担保产生的风险,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经信委、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
五、促进创新发展
(二十)保障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用地。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升级项目的用地需求,鼓励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聚焦重点项目,形成产业化基地,在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新医药、微电子、软件和服务外包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加快发展。(市国土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负责)
(二十一)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创新活动,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研发的良性互动,促进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和市技术创新规定的创新活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专利予以资金资助,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市科技局、国税局负责)
(二十二)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研发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载体。鼓励企业自建研发平台,凡被国家、省认定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者企业技术中心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资金支持和奖励。(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负责)
(二十三)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市经信委负责)
(二十四)引导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开展卓越管理,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提升产品质量。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增强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作为上述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资助和奖励。(无锡质监局负责)
(二十五)加大中小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增强中小企业品牌意识,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对获得著名商标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负责)
(二十六)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经营模式。通过连锁经营、品牌经营等方式实现营销模式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创立电子商务平台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信息平台开展产供销管理和交易活动。(市商务局、经信委负责)
(二十七)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工程。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平台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加快信息技术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信息技术的渗透融合,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市经信委负责)
(二十八)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工作。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降耗先进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市经信委负责)
(二十九)加快淘汰中小企业落后技术和过剩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淘汰中小企业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和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节约资源和能源。(市经信委、发改委负责)
(三十)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增加市场交易机会,按规定向参加政府组织的展览展销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市商务局、经信委、农委、财政局负责)
六、完善服务体系
(三十一)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公共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搭建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流合作平台、创新推荐平台、法律咨询平台,提供统一高效的公共服务,重点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市场开拓、政策建议、权益保障等服务工作。(市经信委、科技局、工商联负责)
(三十二)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服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网络建设,开展综合素质提升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培训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采取定向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市经信委、人社局、教育局负责)
(三十三)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提高企业战略规划、生产组织、技术开发、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基础管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和管理咨询志愿者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市经信委、工商联负责)
(三十四)加强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市经信委负责)
(三十五)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重点跟踪监测一批具有行业、区域代表性的中小企业,研判发展趋势,加强预警预测,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无锡调查队负责)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