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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0-12-10 09:3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政办发〔2005〕9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2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开原则
  凡属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范围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规划
   l.各级政府规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实施和完成情况;
  3.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4.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报告;
  5.重大社会、经济、文教、体育等活动;
  6.投资环境、招商项目等情况。
  (二)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与公共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申请和分配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四)机构设置和办事规程
  1.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
  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途径等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六)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
  (一)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息化办公室组成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推动本意见的实施;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意见的实施。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指定本机关办理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市(县)、区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四、其他
  (一)根据本意见在政府网站提供政务信息时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网址、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务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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